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4年7月份,唐**在qq兼职群聊中添加了一个人想要赚取零花钱,在对方要求下唐**利用丈夫杜盾林、妈妈、爸爸、弟弟、妹妹、公公、婆婆的身份信息创建了多个支付宝账号,并且使用支付宝账号用于诈骗的引流工作,具体流程为扫码加入群聊,群聊一般有10-12人,群聊里面的“活动员”就先会问群聊里面的人是否收到礼品(快递发货吹风机、油、牛奶、洗衣液之类的),发手气红包(6-10元)活跃一下气氛,然后就开始介绍说自己是做推广的,就开始发淘宝的店铺,就发布任务(就是关注店铺),完成任务后就由唐**给别人发红包,完成一个群聊就可以给唐**发60元的奖励费用。搞完一轮活动后就在群聊里面询问是否要参与金额更大的任务,群聊里面的响应后,活动员就会发另外一个群聊码。之后就退出群聊,删除聊天记录。唐**非法获利5300元。经在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唐**和杜盾林的支付宝账号信息直接关联5起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申辩;1、证人杜盾林的证人证言;3、云南泸水“11.01”诈骗推广引流犯罪线索工作指引以及法律适用;4、受害人胡小梅、董顺勤等人的陈述及立案文书;5、到案经过;6、云南泸水打击“推广引流”犯罪团伙线索研判报告;7、违法行为人唐**对群聊聊天记录的指认照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于2025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万零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元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唐**系正在哺乳自己9个月的婴儿的妇女,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万零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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