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高)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现住高崇山镇浏阳村2*******。
  现查明:2025年4月至6月份期间,违法人员姜××在××摆放打鱼机,与××约定分红,以现金上下分的方式供客人进行打渔赌博,姜××从中获利4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