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禁)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广山*******,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楠竹*******。
  现查明:2025年3月上旬,伍某某、谭某某、周某某、李洋(未到案)在湘潭市岳塘区xxx酒吧包厢内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伍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周某某家卧室内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发毛样品中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伍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