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洛王大桥*******。
现查明:2023年10月12日违法行为人吴*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6月9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电话联系其朋友梁子昊(未到案),后梁子昊驾车载着违法行为人吴*到了岳阳市岳阳楼区洞氮社区附近民房外,梁子昊在该民房内赌博,违法行为人吴*看到一陌生男子正在吸食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电子烟,违法行为人吴*主动向该男子要到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吸食了4口。违法行为人吴*吸食毒品后头晕,随即电话联系梁子昊想要离开,梁子昊驾车载着违法行为人吴*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氮社区一宵夜摊,与方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宵夜。2025年6月10日凌晨梁子昊驾车带着胡俊美(未到案)、违法行为人吴*离开。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与临港路“丁”字路口初遇到公安民警检查,梁子昊驾车冲卡,后违法行为人吴*在梅溪小学附近下车回家,违法行为人吴*回家后忐忑不安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吴*投案自首。经毛发检测:违法行为人吴*毛发样品中含有美托咪酯成分,违法行为人吴*对自己吸食毒品美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 2.鉴定意见。 3.到案经过。 4.吸毒成瘾认定书以及告知书。 5.前科资料。 6.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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