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乐)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葡萄*******,现住安化县乐安镇葡萄*******。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文X山、文X中、文X光等人在安化县乐安镇XX村谢X华家堂屋,通过“押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10元至50不等,文X山携带700元去参与赌博,每次下注30-50元不等,累计输了700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底卡、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