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书)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潭县射埠镇,现住湘潭县射埠镇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在湘潭市岳x区湘潭市十x中侧门外花圃附近盗取蓝绿色山地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六个月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并再次实施盗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从重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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