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39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时明与陈**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港岛酒店附近一装修门面内找寻废弃纸板类物品时,违法行为人曹时明盗窃该店内一捆新的电线,被受害人殷山当场抓获。后违法行为人曹时明与陈**所驾驶的三轮车钥匙被殷山拔掉后拿在手中。违法行为人陈**欲将三轮车车钥匙拿回,采取拍打受害人殷山左肩膀部位,用双手拖拽受害人殷山左手的方式,造成受害人殷山左肩关节盂撕脱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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