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凯风*******。
现查明:张×与施××均为株洲市石峰区××××饭店的股东。2025年6月3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伟和施××在株洲市石峰区××包厢内内因饭店经营问题发生口角,张×先是用手抓住施××的手腕被施×萍挣脱,后张×用手抓住施×萍的肩部同样被施×萍的挣脱,施×萍报警后,张×想离开现场,于是施×萍遂用身体进行阻拦,张×用手肘故意推了施×萍一下导致施×萍撞到门上,最后张××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7日,张*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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