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胭脂*******,现住南县麻河口镇胭脂*******。
现查明:2025年03月14日20时许,姚某某伙同邓某某、孙某某、刘某(未到案)等人在南县麻河口镇×××八组陈某某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打“摸溜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姚某某因出牌的问题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后姚某某以向孙某某的脸部吐口水的方式,对孙某某进行侮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十七条之规定,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公然侮辱他人,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壹佰圆整。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1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壹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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