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不决字[2025]第0143号

  违法行为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现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8时许,沈X文伙同舒X桂、袁X霞等人在溆浦县XX镇XXX村三组沈X文租房内组织刘X碧、周X砚、戴X秀、张X妹、舒X林、杨X美、王X清、刘X碧、聂X花、贺X群、李X、胡X莲、谭X琴、杨X银等人参与“一贯道”会道门活动。
  以上事实有1、沈X文等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扣押的书证;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贺茂群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