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麻)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胭脂*******,现住南县麻河口镇胭脂*******。
  现查明:2025年03月14日20时许,邓某某伙同孙某某、姚某某、刘某(未到案)等人在南县麻河口镇×××八组陈××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打“摸溜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人民币60元,后因赌博引发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