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樟)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木*******,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樟木*******。
现查明:范**在2024年有两次(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2月7日)在没有有效赴澳签注时,持用骗取的赴港签注实际前往澳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违法人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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