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黄材*******。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凌晨,蔡*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湘A××轻型栏板货车(非营运)沿宁乡市城郊街道一环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一环路教育局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另查明,蔡*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05月0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01月04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车辆信息、车辆拓印、保险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