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鹿)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2时许,我所接到上级下发的线索,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xx村13组居民蒋x军涉嫌吸毒,我所民警联系蒋x军后,蒋x军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进行了毛发检测,蒋x军的毛发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经询问,蒋x军称其在2025年5月份,与其朋友蒋x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xx公园附近的车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蒋x军对自己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第一次吸毒被查获,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