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禁)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金竹*******,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金竹*******。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上23时许,李XXXXX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1、李XXXX的陈述与申辩;2、指认笔录;3、辨认笔录;4、书证;5、现场检测报告;6、归案经过;7、吸毒前科资料;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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