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刑)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0时许,田XX、莫XX、刘X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XX路一楼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局由刘X坐庄,田XX、莫XX等人参赌,每把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至赌局结束时田XX输3000元,莫XX赢2000元,刘X输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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