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3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陈XX与违法人张X曾经是情人关系,2024年年底分手。分手后违法人张X多次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的“XXX”美容店骚扰陈XX,锁其店门。2025年5月9日经调解后张X写下不在干扰陈XX生活的保证书后,张X还继续发信息干扰陈XX生活,并将两人之前情人关系及两人在床上的图片发给陈XX丈夫陈XX。严重干扰陈XX一家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保证书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