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石脚*******,现住邵阳县白仓镇石脚*******。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唐**在邵阳县霞塘云乡的一座山上将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985800011305621)出借给一外号叫“阿飞”的男子用于收取非法资金,并于2025年06月06日协助对方在邵阳县白仓镇农业银行取现40000元,唐**非法获利28000元。经查,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在出借期间流入可疑资金68000元,涉嫌罗立彬被诈骗案,涉案金额5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陆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陆万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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