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七)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七里*******,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七里*******。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在违法行为人陈某秀(已另案处理)介绍下,文某春与陈某秀来到祁阳市浯溪街道××农村信用社。为帮助上线陈某秀收取所谓的“扶贫”款,文某春在该信用社柜台用本人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为6230901811030846841)取现3万元并交给陈某秀,陈某秀接过钱后立即在该信用社通过无卡存钱的方式存入另一账户。其中违法行为人文某春非法获利100元,文某春所取现资金涉嫌袁某隆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户籍资料、国家反诈平台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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