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违法行为人何X明知不能非法出借出租个人银行账户,但为办理贷款,仍将自己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开户行:长沙市芙蓉区XX路支行,卡号:623090180118135XXXX)提供给身份不明人员用于接受非法资金。经查证,2025年5月1日该卡单边入账流水为11000元,系河南省周口市X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康X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25年6月17日何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前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何X的询问笔录;照片;涉案银行卡的信息及流水;悔过书;违法行为人何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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