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胜利路西二里2号*******,现住湘府湘城B栋18*******。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06时25分,文**驾驶湘M7Q52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处警,当事人文**离开现场,文**于当日10时许,到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系统查询,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行为,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
  以上事实有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