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裕)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人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违法行为人程××非法出借自己的湖南银行银行卡(6213663574600730639)给“陈××”(在逃), 帮其转走被害人王×10万元并存于指定的胡××账户,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程××的陈述,被害人王×的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取红包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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