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2月24日20时25分许,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6230J小型轿车沿嘉禾县金田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嘉禾县金田路金田社区路段时,撞到行人李至武,造成李至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湘L6230J小型轿车驾驶员雷**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雷**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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