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广)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6时许,莫某某因与其妻子赵某某之间的感情及女儿抚养纠纷,对赵某某不满,驾车携带铁扳手守在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桂花村10栋楼下,使用铁扳手击打伤害赵某某的双腿,造成赵某某小腿肿胀。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莫某兵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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