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硫)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安流*******,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
  现查明:2024年6月底左右,违法行为人张**因买房经济紧张,看到他人在手机赌博平台上赚到了钱,后要求他人将手机赌博app发给她,张**通过链接下载了一个“顺泰国际”的app,张**在次平台上通过玩“双色球”进行赌博,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72950002647703)和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07101556478)进行充值和提现,至2025年1月13日止,张**输了约2万余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申辩、社区证明、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7日,张**主动到硫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