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任某在岳阳楼区庙前街××市场×号门面内盗窃一台荣耀手机,被盗手机系受害人于2023年12月以1399元购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任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前科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