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24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许,在平江县南江镇XX土菜馆门口,李X跟罗X因口角纠纷发生互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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