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xxx超市门口位置的机动车道路上驾驶一台白色的女士电动车(无车牌号),与受害人刘x驾驶的绿牌的士相向汇车,在汇车过程中,因道路狭窄,罗x同刘x发生口角,后在争吵途中罗x用左手打了一下刘x的头部,未造成明显损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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