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1月30日至2025年02月0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朱X在云溪区长岭街道南山法庭边自己的私宅处,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客进行发牌服务并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博使用的扑克牌,赌博的赌注为100起注,上不封顶,朱X非法获利1000元,具体情况为:
1、2025年02月01日,朱X在云溪区长岭街道南山法庭边自家私宅处,当时是李X初、李X、彭X威、徐X祥、李X奇等人在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起注,上不封顶,赌博进行了几个小时,朱X为赌客进行发牌服务并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博使用的扑克牌,非法获利500元;
2、2025年02月02日,朱X在云溪区长岭街道南山法庭边自家私宅处,当时是李X初、李X、彭X威、徐X祥、李X奇等人在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起注,上不封顶,赌博进行了几个小时,朱X为赌客进行发牌服务并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博使用的扑克牌,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2日,朱*因犯偷越国境罪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2024年12月26日,朱*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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