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黄)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黄沙*******,现住郴州市宜章县黄沙*******。
  现查明:李X于2020年11月份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1911000266234、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9447476071)卖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并获利4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无2021年08月04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仟柒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大写;肆仟柒佰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仟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