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衡阳县西渡镇新×代广场珍×隔壁牌馆打牌,尹×俐来到牌馆向其索要之前与其打牌的120元欠款,因此事二人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彭×在争吵过程中一下气不过,用手推搡尹×俐,尹×俐此时由于自身未站稳滑倒在地,违法行为人彭×便用脚踢向尹×俐的膝盖和大腿处,造成尹×俐膝盖和大腿多处淤青以及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病例资料、受害人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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