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靖州县渠阳镇中央*******。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0时许,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渠阳镇×食储备库路段执勤执法,民警银×新、梁×带领辅警例行检查一辆由刘×院农庄饭店方向往和×驾校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湘N82××2),发现驾驶员尹×和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尹×和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将尹×和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县分院提取血液采样,经过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尹×和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43.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6月16日,靖州县公安局对尹×和危险驾驶案作不予立案决定。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尹×和因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尹×和驾驶证为被吊销状态,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和的陈述和申辩、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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