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三)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九*******,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九*******。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为非法获利,于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在桃江县三堂街镇××村自己家中,利用网络赌博网站购买地下六合彩,接收下线码民符××的地下六合彩码单至少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至少8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情况;2、违法行为人刘××本人陈述和辩解,证实了其在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赌博的行为;3、辩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4、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 证明了刘××的到案过程;6、 刘××的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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