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马栏*******,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马栏*******。
  现查明:违法人宾某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泊富广场无印良品店内实施盗窃,2025年3月24日14时20分盗窃1瓶室内芬香油,2025年3月24日14时22分盗窃1瓶室内芬香油,2025年4月8日13时02分盗窃2条平角内裤,2025年4月18日17时06分盗窃1条平角内裤,2025年5月6日19时02分盗窃1瓶室内芬香油。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宾某陈述,2、受害人杨倩陈述,3、现场视频截图,4、到案经过,5、现场指认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