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0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行政违法人张XX于2025年6月8日15时27分使用自己的一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XXXXXXX受他人指使在XX市工商银行XX支行ATM机取现一笔涉诈资金5000元现金(该笔涉诈资金关联XX市XX区于XX被诈骗案的涉诈资金其中一笔),取现后的5000元现金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X询问笔录。2.反诈中心推送的相关案件材料。3.研判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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