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单位:湘西自****,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团结*******,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4年4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石某华在吉首市XX宾馆入住306房间,后未成年人吴某昕(未满14周岁)进入XX宾馆306房间,宾馆前台没有询问并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造成了嫌疑人石某华涉嫌在XX宾馆306房间性侵害未成人吴某昕。现查明该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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