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675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伍××于岳阳楼区××××3栋附近,因围墙设门问题与在场人员谭××发生口角,伍××遭到谭正军辱骂后,于是挥手打到谭××脸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违法行为人伍××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