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交)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渠阳镇渠阳×路×园小区路段执勤执法,民警梁×、孙×军带领辅警例行检查一辆由梓×桥往四×楼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湘N82×25),发现驾驶员姜×勋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状态),随后对姜×勋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79mg/100ml。另查明:2021年06月29日,姜×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姜×勋的陈述和申辩、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