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香)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南*******,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镇南*******。
  现查明:2024年07月31日至2024年08月01日,犯罪嫌疑人蒋××将自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1799563001658××××)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查实,犯罪嫌疑人蒋××出借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计:52500元。受害人陈××于2025年08月01日被骗资金29998元转入蒋××提供银行账号内,蒋××帮助银行柜台现金取款30000元,从中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1、讯问蒋××笔录;2、受害人陈××报案笔录、转账凭证记录;3、蒋××涉案流水明细证明;4、蒋××银行柜台取款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