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5时许,熊××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丛兴阁二楼3号包厢内,伙同他人采用炸金花的方式从事赌博行为,其中单注金额10元,封顶100元,全场输赢额为4280元。
  以上事实有宋×、王××、朱××、陈××、熊××、周××等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