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鲤)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晚21时许,在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贵×村篮球场旁,违法行为人欧×凤和杨×英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欧×凤致使杨×英受伤,后经伤情鉴定,杨×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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