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交)决字[2025]第016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靖州县渠阳镇千鸿*******。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渠阳镇×阳东路×园小区路段执勤执法,民警孙×军、梁×带领辅警在检查一辆由梓×桥往四×楼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湘N84××),发现驾驶员唐×远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对唐×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6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唐×远未取得驾驶证,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23年02月22日,唐×远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东安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元的陈述和申辩、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前一次无证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