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白)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江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8时许,衡山县江东乡政府工作人员组织阳XX等工人在白龙社区XX组修路。2025年6月17日10时许张XX以与阳XX个人有纠纷为由,阻扰修路现场的挖机施工。政府工作人员与民警多次劝说张XX不得非法阻工未果,张XX前后共阻工近一个小时,致使修路现场无法正常施工。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