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大)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4年5月8日14时许,蒋XX因为土地纠纷与刘xx发生争吵,双方扭打在一起,蒋XX造成刘xx肋骨断裂,经伤情鉴定为轻伤,目前已经被收监;刘XX在扭打过程撕扯蒋满翠头发。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笔录;2、户籍证明;3、受害人的笔录;4、法院判决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岁以上老人的行为,需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