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荷叶*******,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3时许,刘X波无证酒后驾驶湘KHXX65重型自卸货车沿县道X003由东往西行驶,途径衡山县新桥镇贯底社区贯底中学路段,被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对其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8mg/100ml。经查刘X波于2019年6月16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XX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无证再次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气酒精检测笔录、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8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