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玉合*******。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醉酒后来到玉合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处理纠纷时,突然用手按住一方当事人的头部下压,被制止后,张XX又以手机损坏为由不愿回家,并将其中一个辅警肩章上的执法记录仪抢过来摔在地上,导致执法记录仪受损,后来派出所民警准备控制其送回家醒酒,张XX又突然对民警李X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