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鲤)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晚21时许,在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贵×村篮球场旁,违法行为人杨×英和欧×凤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杨×英致使欧×凤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杨**系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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