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曾因盗窃多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现又为图财再次实施盗窃。2025年6月14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小区25栋112号门面门口,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销赃,获得赃款1000元。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李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天网视频、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销赃地点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