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石)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1时许至2025年6月16日21时许,陈*伙同彭官生、鲁永祥在永顺县石堤镇××社区××××一楼门店中采取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最低100元,最高1000元。
  以上事实有彭官生、鲁永祥、陈*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