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何x成在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xxxx酒店4楼一房间内采用嘴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后于2025年06月17日凌晨被我局巡逻民警查获,并依法口头传唤至常宁市公安局中心执法办案区域进行调查,经依托咪酯尿检板检测,何x成的尿检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成本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前科资料、尿检结论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24年07月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常宁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送至湖南省黎托戒毒所执行自愿戒毒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